您好 若該教師未依照當初約定之課程為指導,或為遲到、早退者,或以可歸責於該教師之理由要求課程調動,至學生無法配合者,此種情形可依不完全給付之規定(民227),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教育課程,若仍不履行,可解除契約,請求返還課程費用。
www.law110.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