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勵金超過五萬(含)元以上者 獲獎單位如為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財團法人、環境教育機構及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者 獲獎單位應於接獲本署獲獎通知及金額後1個月內研提團體獎勵金運用計畫書向本署申請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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