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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八條授權規定事項

一、洗錢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金融機構對疑似洗錢之交易,應確認客 戶身分及留存交易紀錄憑證,並應向指定之機構申報,所稱指定之機 構及受理申報之範圍與程序規定如下: (一)指定之機構係指法務部調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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