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第二條所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係指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辦理刑事案件之法官而言。所謂被告,係指有犯罪嫌疑而被偵審者而言。所謂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則不以認定事實為限,凡有關訴訟資料及其他一切情形 ...
www.6law.id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