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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解釋內容檢視

89年4月18日(89)農企字第890118804號函 查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明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其不得承受耕地者 僅指「私法人」,並不包括如國家、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 公所以及農田水利會等之「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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