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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的位階[憲法.法律.命令] - Yahoo!奇摩知識+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 第二條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第三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 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故:憲法增修條文仍為法律的一種,且位階等同憲法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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