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 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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