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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 勞動部 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勞動檢查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稱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指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十六條所定之具有危險 性之機械或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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