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由保險人視實際需要,參酌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情況 ,就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列之職業病作業種類中 選定,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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