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工會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章 組織 第 2 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廠場,指有獨立人事、預算及會計,並得依 法辦理工廠登記、營業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工作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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