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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民國94 年01 月19 日修正)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 條. 勞工退休準備 金由各事業單位依每月薪資總額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十五範圍內按月提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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