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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民國94 年06 月14 日修正)

依本法第十七條、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 三十日內 發給。 第 9 條 (雇主結清工資之意義).

laws.mo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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