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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者,得 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一、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申請興建自用農舍 。 二、依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申請農業用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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