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5-1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畜牧、動物養殖、農作物耕作、採收、園藝、綠化服務、田野調查、量測 或其他易與動、植物接觸之作業,有造成勞工傷害或感染之虞者,應採取危害預防或隔離 設施、提供適當之防衛裝備或個人防護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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