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協議組織,應由原事業單位召集之,並定期或不定期 進行協議下列事項: 一、安全衛生管理之實施及配合。 二、勞工作業安全衛生及健康管理規範。 三、從事動火、高架、開挖、爆破、高壓電活線等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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