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申論題部分:(50 分) (一)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申論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二)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一、甲為公務員,依規定得申領其在學子女之子女教育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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