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申論題部分:(50 分) (一)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申論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二)請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在申論試卷上作答。一、甲與乙為夫妻,因感情不睦而對簿法庭,終由法院判決離婚確定。
www.lawbank.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