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執行法第 14 條規定:「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某行政執行分署依此規定,通知某甲清繳應納金額。問:該項通知性質為何?某甲對此應納金額有爭議,應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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