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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133 條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 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 法條相關見解查詢(選類別) 全選 行政函釋 (0) 歷史法條 (1) 司法解釋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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