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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第 76 條 執票人在第六十九條所定期限內不為付款之提示時,票據債務人得將匯票 金額依法提存;其提存費用,由執票人負擔之。 62.05.28 一 改為「依法提存」字樣,理由同第十九條說明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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