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內容 第 32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設立一隸屬於總經理之法令遵循單位,負責法令 遵循制度之規劃、管理及執行,並指派高階主管一人擔任總機構法令遵循 主管,綜理法令遵循事務,至少每半年向董(理)事會及監察人(監事、 監事會)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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