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內容 第 72- 2 條 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 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之和之百分之三十。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為鼓勵儲蓄協助購置自用住宅,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購屋儲蓄放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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