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第 1 條 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設總統府。 第 2 條 總統府設下列各局、室: 一、第一局。二、第二局。三、第三局。四、機要室。五、侍衛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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