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 2010-05-10 12:34 pm 文章主題: 土地共同持份買賣遇到少數持份者想欲阻擾買賣~ ... 因為原本D對其甲地有其2/9持分,E以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拍賣有其合理性,但如果已依土地法第34條之1過戶給新買方,D已無甲地2/9持分,那E向法院聲請拍賣豈不合情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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