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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家 - 票據專題

票據法第 130 條 (提示期限) 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 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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