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安全檢測,此網站為安全網站,請放心前往原始網址!

法律信箱:未做滿3個月 離職不必預告 | 蘋果日報

未做滿7天不得支薪且要罰款3個月薪資部分,依《勞動基準法》22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9條規定,只要員工曾有勞務給付,公司即須給薪。由此可知讀者與公司的勞動契約屬無效,且公司已違反《勞基法》79條規定

www.appledaily.com.tw

網址安全性掃描由 google 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