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做滿7天不得支薪且要罰款3個月薪資部分,依《勞動基準法》22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9條規定,只要員工曾有勞務給付,公司即須給薪。由此可知讀者與公司的勞動契約屬無效,且公司已違反《勞基法》79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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