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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丙對丁有50萬元之工程款債權,為清償對甲之債務,丙遂將其對丁之前揭工程款債權讓與 予甲,並已簽定書面債權讓與契約書,嗣後,甲則依民法第297條之規定將上開債權讓與情事以存證信函通知丁,丁已於94年5月8日收訖該存證信函,惟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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