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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防空避難室必須以共用部分辦理登記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十一之四、區分所有建物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四款所稱共用部分及第五款所稱約定專用部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於登記時應以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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