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人 為受監護/輔助宣告人 之監護/輔助人,茲依法會同鈞院指定之人開具受監護/輔助宣告 人之財產清冊如附件,陳報鈞院鑒核,以保權益。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公 鑒 陳報人: (簽名、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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