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與主保險契約相同,其危險保險費按保險金額百分之0.53計算。第三條 本附加條款無自負額。第四條 本附加條款應與主保險契約同時起保或退保,如在中途加保者,應按主保險契約所載期限計收保費,如在中途單獨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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