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內容 今(民國 年 月 日)有借款人 向貸款人借款 元,本借據簽訂時即作為为借款人收到借款的證據。 上述借款應於民國 年 月 日歸還,屆時一併支付利息 元。借款人除本借據外,應另行簽署同金額之本票(號碼多少)作為抵押,在借款人還款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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