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基法規定,說明如下: 1.預告工資計算方式:依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 (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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