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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處理工程業管理規則

水處理工程業暫行停業者,應於停業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登記省(市)主管機關申請停業登記,並繳回登記證及承攬工程業務手冊。其於一年內復業者,得申請發還繼續營業;逾期未復業者,省(市)主管機關應公告註銷其登記證,並報經濟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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