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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三 章 廢(污)水(前)處理設施

六法全書,整合法務部法規資料庫,司法院法學庫,地政法令,財稅法令 ... 第12條 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應具備足夠之功能及設備,其規定如下: 一、在最大產能或服務規模下處理廢(污)水,均能使處理後之廢(污)水符合本法及其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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