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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 永續公共工程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為「水利法」第49條第2項規定而訂定。對於興辦下列有關防水、引水、蓄水、洩水之水利建造物及其附屬建造物之水利事業人,必須負起維護管理、歲修養護、定期整理或改造,並應定期及不定期辦理檢查及安全評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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