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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編、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立法院

重大且應予改正之性別與性傾向歧視,爰修正現行民法親屬、繼承編關於性別之 ... 有平等的收養子女權利,是收養章關於夫妻、夫或妻之條文用語,一律修正為「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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