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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親屬篇修正重大變革-1 - 新北市樹林區戶政事務所

民法親屬篇修正重大變革-1 民法第982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 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條之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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