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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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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三條文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 行 前為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拋棄繼承之規定。
pcd.judicia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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