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施行法 九十七年五月二日 第四條 (修正) 條文 民法總則施行前,有 民法總則第十四條所定之原因,經聲請有關機關立案者,如於 民法總則施行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宣告禁治產者,自立案之日起,視為禁治產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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