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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施行法 - 植根法律網

一、原 條文未修正,移列為第一項。 二、 民法總則編部分 條文修正,業將原「禁治產宣告」之用語,以「監 護宣告」取代。為解決新法施行前後之銜接問題,爰增訂第二項規 定,本次修正 民法總則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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