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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 案例part 2 @ F's 法學部落格:: 痞客邦PIXNET ::

雖然丙購買之麵粉為法律上所允許,但大麻在本國刑法為禁止買賣之標的物,為我我 法律所禁止,此部分為無效。又依照民法111條規定,法律行為一部分無效者,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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