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權編(動產所有權、共有)條文修正 ... 第 802 條 以所有之意思,占有無主之動產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取得其所有權。 第 803 條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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