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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條文-離婚,財產,扶養,收養,監護,繼承

民法全部條文 第 一 章 法例 第 1 條 (法源) 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第 2 條 (適用習慣之限制) 民事所適用之習慣,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第 3 條 (使用文字之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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