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474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這個條文小弟一直想不通,他給我的感覺就是,比如說我和某甲定立一個契約,約定我要給付他5000元,然後用這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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