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整合法務部法規資料庫,司法院法學庫,地政法令,財稅法令 ... 第667條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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