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編 第一章 法院 壹-19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法院 第一節 管轄 第1 條〈普通審判籍-自然人〉 Ⅰ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 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
www.eyebook.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