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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四 節 訴訟代理人及輔佐人

六法全書,整合法務部法規資料庫,司法院法學庫,地政法令,財稅法令 ... 第68條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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