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整合法務部法規資料庫,司法院法學庫,地政法令,財稅法令 ... 第58條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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