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整合法務部法規資料庫,司法院法學庫,地政法令,財稅法令 ... 第77條 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第77-1條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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