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為舉證責任判決,亦即以原告無法盡其舉證責任,而獲致敗訴判決。再者,學 說上向來認為,構成民事訴訟脊椎之舉證責任,乃是客觀舉證責任,僅有透過客 觀舉證責任,方可區分請求原因、抗辯、本證、反證,訴訟指揮之基準及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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